我国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由国家监控规制。对电视的内容规制手段为事先审查、事后追惩以及备案等,要求作品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漏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宣扬邪教、迷信;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咬犯罪;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等。
对千互联网内容的规制也已经制定了一些相应的法规和条令, 早在 1996 年 2 月与 4 月, 中国就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与《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管理办法》,规定个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通称用户)使用国际网络之计算机或网络需到相关单位办理申请登记,连结国际联网的用户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所提供的国际出入口通道,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使其他通道进行国际联网。
2000 年 10 月国务院和信息产业部分别出台了有关网络服务内容的法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与《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从事信息服务需向主管机关申请,核准后方能实行经营性信息服务,而非经营性信息服务也需要备案后才能实行。对于电子公告 ( BBS) 部分也有相应的规定: 未经专项批准或专项备案手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开展电子公告服务。
2000 年 11 月 7 日国务院新闻版和信息 产业部针对网络新闻的规制发布了《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暂行规定》,规定只有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互联网站,才能经批准后从事登载新闻业务。低于上述层级的政府机构所隶属之新闻单位,不得单独经营新闻网站,只能在上述新闻网站中建立新闻网页,不得登载自行采写的新闻和其他来源的新闻。
2003 年 1 月 7 日国家广电总局颁布了《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规定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中开办各种视听节目栏目,播放(含点播)影视作品和视音频新闻,转播、直播广播电视节目及以视听节目形式转播、直播体育比赛、文艺演出等各类活动均须申领许可证。三网融合使得互联网在兼容几乎所有传统媒体的同
时,保持了其他媒体没有的鲜明的特性:交互性、平民性和全球性。因此,三网融合对内容规制的挑战将主要集中在对互联网的规制上。在充分考虑互联网特点和借鉴国外规制经验的基础上,对中国内容规制的建议是:
1) ) 尽快成立统一的内容规制机构,正 如一些专家建议的那样成立“国家网络内容监管委员会”专门负责内容的规制,或者成立“国家通信监管委员会”在规制网络的同时规制内容,以避免目前的多部门规制。多部门规制一方面效率低下,降低规制效果;另一方面则极容易在规制的权力竞争当中形成过度规制。
2) 对互联网的内容规制宜采用宽松的相机规制策略, 即不要急千对互联网作出全方位的规制,而是在互联网的发展过程中针对出现的情况和问题相机制定规制规则,并且在规制过程中只针对违法和犯罪内容进行处理,尽可能为互联网营造一个宽松的发展环境。虽然互联网可以兼容几乎所有的传统媒体,但传统媒体的规制政策却不宜适用
于互联网的内容规制。原因有三: (1)由于互联网的出现时间较短,人们对其规律的认识还有限,如果冒然规制,极容易形成短命的规制甚至是过度的规制;(2)由于互联网的交互性和平民性,互联网能够极大地改善人们的言论自由,促进社会和政治的民主化,这需要对互联网的内容抱有更大的宽容心理,以保护人们的言论自由;(3)由于互联网的全球性常常使得一国内部对内容的严厉规制政策大打折扣或彻底失效。
3) ) 对互联网内容的规制应充分发挥运营商和消费者的自律作用。可以由运营商的行业协会组织对内容进行适当的分级,由运营商为消费者提供分级过滤工具,在避免儿童接触不适当信息的同时,为消费者提供了选择的机会。
4) ) 对互联网的内容规制要注意加强国际合作。由 于互联网的无国界性,互联网用户可以在任何时刻、不增加任何成本地获得其他任何国家的信息。对互联网内容的规制往往超越了国家的司法权,而不同国家对同一内容可能有不同的法律规制,因而对真正有害的内容必须增加国际共识、加强国际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