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各国政府规制改革的发展过程,绝大多数国家在推行电信规制改革之前首先立法,以整个政府规制体系的总体框架为依据,制定较为完善细致的法律法规,用法律形式明确政府规制机构的组成、规制的方式和内容等,进而以法律为基础进行规制及规制改革,使整个规制改革过程有法可依。美国、英国、德国等国家在推行电信全面竞争前均首先出台或修改了各自的《电信法》,并应对三网融合的需要对《电信法》进行了补充和修改,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制机构的组成和实行的规制方式。
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出台《电信法》和《广播法》, 建议在《电信法》草案中增加三网融合的网络管理部分, 以《通信法》的名义正式出台,依此规制电信网、有线电视网和计算机网的物理网络以及三网之间的融合。同时, 起草颁布《广播法》,不仅对传统广播电视的内容进行规制,同时也对互联网的内容进行规制,改变我国互联网内容规制的散乱状况。再出台《反垄断法》,与《通信法》和《广播法》一起形成面向三网融合的规制法律体系。
国外通信行业的政府规制机构设置主要有三种类型:
CD单独设立独立的规制机构, 如美国的联邦通信委员会
FCC, 独立于内阁行政机构,同时拥有政策制定和监管权;
在政府相关政府部门下设立规制机构 , 如英国 20 世纪90 年代之前的电信规制机构 OFTEL设在贸易工业部下 , 以监管为主;@由政府部门直接承担规制职能,如日本的原 邮政省和韩国的信息通信部,行政机构同时负责政策和监管。
建议我国设立面向三网融合的独立政府规制机构,可以有两个方案:一个方案是设立“国家通信网络监管委员会”和“国家网络内容监管委员会”,分别对网络运营和网络内容进行规制;另一个方案则是设立“国家通信监管委员会”,同时对网络运营和网络内容进行规制。实践中可以将一方案作为二方案的过渡方案。